采矿权变更登记(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1. 变更矿区范围; 2.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3. 变更开采方式; 4. 变更生产规模; 5. 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6. 变更采矿企业名称。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章; (二)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章; (五)《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
条 件 |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3.变更开采方式; 4.变更生产规模; 5.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6.变更采矿企业名称。 |
申请材料 |
1. 申请登记书一式 4 份; 2. 采矿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3.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其它材料说明: 1. 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矿区范围图和变更后开采方案; 2. 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和开采方式的,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3. 变更生产规模的,需有配套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情况的证明; 4. 因转让采矿权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5.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提交工商管理部门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受理、审查→原登记机关核准《采矿许可证》→发文。 |
时 限 |
审批范围受理之日起 40 日,初审范围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采矿许可证。 |
法律效力 |
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二十二条。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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