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办事指南 >> 企业办事 >> 行业准营 >> 查看资料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场)经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四十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
(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数量及方式
道路运输站是具有公益性、经营性的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符合城市站(场)建设规划、经验收合格后的道路运输站(场),投入经营无数量限制。 
条  件
(一)客运站:
1.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交通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依法验收合格的客运站;
2.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货运站: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