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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身份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2-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1966年,王小二进入原龙源坝公社当通讯员,1967年当广播员,l969年开始从事电影放映,后于1999年下岗。原龙源坝公社的职工分为社办企业人员和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2007年,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是:“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王小二依据该文件,提交了一份同属原龙源坝公社大集体职工陈某的调级人员审批表,和陈某出具王小二属于大集体职工的证明,以及龙源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原龙源坝乡政府于1988年12月10日因一场失火烧毁了有关档案资料。现已无法查找王小二同志的县劳动局《调级人员审批表》等档案”的证明,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给予其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人保局以王小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身份属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为由不批准王小二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王小二遂诉至法院。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王小二应对其符合补助对象的条件承担举证责任,人保局依据该文件规定,对未能提交符合补助对象的王小二作出不批准其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

  另一种意见认为,人保局以王小二对其职工身份举证不能,作出不批准上诉人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决定,属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评析]

  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供其拒绝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只有证明其拒绝理由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反之,则应予以撤销。

  事实问题是指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得不到另一方承认或者双方对事实存在分歧,则必须应由评价和认定证据来解决的问题。法律事实问题本质在于证据的认定,证据的认定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按照证据理论,可将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为推进责任和说服责任。说服责任是指这一责任由实体法规则确定,被确定有说服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充分证明,使法官确信其主张成立。

  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是恒定的而是可转移的,转移条件有:一是原负举证责任方已提供证据,二是要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已不可能,三是不承担举证责任方具有提交证据的优越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实其属于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还提供了乡政府出具档案被火烧毁的证明,要求继续承担举证责任已不可能,将职工身份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人保局更为适当,符合行政机关对其拒绝申请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综上,人保局仅仅以申请人对其职工身份举证不能,作出不批准上诉人享受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决定,属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曾照旭 王锋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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