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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最大网络组织卖淫案宣判 5名主要团伙成员获刑

发布日期:2012-08-28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对山东全省最大网络组织卖淫案依法宣判,被告人金国忠、王克辉、徐艳(女)、刘刚、张洪静(女)5名团伙成员被法院以其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至9年,判决书长达60页。     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的金国忠,大学毕业后,因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就想自做网站卖出去赚钱,但因价格过高没卖出。2010年9月份,自以为头脑灵活的金国忠开始申请八个域名:1、lyzxj.com临沂找小姐;2、0539xj.com临沂找小姐;3、tyzxj.com太原找小姐;4、lzzxj.com兰州找小姐;5、nnzxj.com南宁找小姐;6、zzzxj.com郑州找小姐;7、eroticaccompany.com英文网站,服务针对上海外国人;8、zgsgfw.com中国帅哥服务,并建立“临沂找小姐”、“中国帅哥服务”、“南宁找小姐”三个网站。
    2011年3月初,“临沂找小姐”互联网站开始运营,主要提供临沂市区上门性服务,网站首页留有金国忠本人的QQ号码、手机号码,联系人等。金国忠以其网站公布的手机号码和客服QQ号码,在该网站发布招嫖广告,招揽卖淫嫖娼生意,招聘卖淫小姐和男妓。金国忠又先后通过主动联系在临沂市区从业的王克辉(王浩)、徐艳(于姐)、刘刚等人,获得卖淫小姐资源;在其后的组织卖淫过程中,金国忠又逐渐掌握杜其丽、杜倩、董倩、朱孔雪、郑娇娇等卖淫小姐供其直接指派实施卖淫。金国忠与王克辉、徐艳、刘刚及卖淫小姐约定卖淫流程、实施步骤和利润分配。具体是:金国忠通过网站利用手机号和QQ号招揽客户,向客户介绍小姐卖淫服务,并将卖淫小姐假以少妇、超市员工、单位职员、车模、学生妹等不同身份,与客户商谈价格和实施时间地点后,联系“鸡头”,由“鸡头”安排卖淫小姐或直接指令自己手下卖淫小姐按预定时间到达预定地点向客户卖淫,单笔卖淫所得随即由金国忠、鸡头、卖淫小姐按比例分配,金国忠的份额由“鸡头”或卖淫小姐面交或通过银行打款至其账户。金国忠将每笔卖淫业务制作账目予以保存,账目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业务类型(包夜和快餐)、价格、中介人(鸡头或小姐)、利润。到2011年5月12日,金国忠共计组织卖淫160余人次,非法所得62550元,金国忠获利17447元。
    已过不惑之年徐艳,自2011年3月份经金国忠主动联系后与其合作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徐艳通过手机短信和网络QQ与金国忠保持联系,获得由金国忠提供的嫖客客源信息(价格、地点及联系方式、需求类型等)后,安排卖淫小姐前往约定地点完成卖淫。卖淫所得中金国忠、徐艳各得25%,金国忠所得部分由徐艳交付。通过此种方式,徐艳与金国忠共同组织卖淫35人次,从中牟利。在与金国忠合作的同时,还在其经营的足疗店内多次组织卖淫活动。
    1982年出生于黑龙江大密山市的王克辉,自2011年3月份开始,通过金国忠的主动联系,二人开始合作组织卖淫,由金国忠提供嫖客客源,王克辉提供小姐具体实施卖淫,卖淫所得由金国忠、王克辉、卖淫小姐按2.5:2.5:5比例进行分配获利。至3月30日,二人共同组织卖淫50人次。2011年4月份,王克辉仿效金国忠建立自己的卖淫网站“临沂找美女”,王克辉在网站上发布提供性服务以及服务流程、招聘广告等内容,公布联系方式(QQ、手机号码)和联系人(小徐)。王克辉通过网站及广告名片聘得卖淫小姐数名,招徕的嫖客由王克辉安排本店卖淫小姐或聘用卖淫小姐实施卖淫。
    1982年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的刘刚,自2011年春节前后开始,通过印发广告名片和在百盛信息广告媒体上发布信息招徕嫖客,与嫖客商定卖淫事项,然后安排董倩、丁薇等卖淫小姐由刘刚或其妻被告人张洪静带往预定地点实施卖淫,卖淫所得由刘刚分配获利。金国忠主动与其联系后,刘刚同时与金国忠合作组织卖淫活动,由金国忠提供部分嫖客客源,刘刚提供卖淫小姐前往实施卖淫,刘刚有时借用他人的卖淫小姐。除了金国忠,刘刚还为徐艳提供过卖淫小姐实施卖淫。张洪静负责董倩、丁薇二人食宿,提供嫖资收取等相关协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国忠通过自己建立的网站招募小姐、联系嫖客,又主动寻找下线王克辉、徐艳、刘刚,获得卖淫小姐资源,与王克辉、徐艳、刘刚及卖淫小姐之间约定利益分配、实施卖淫步骤等,虽没有设立固定卖淫场所,但和嫖客约定价格、时间、地点后,联系王克辉、徐艳、刘刚安排卖淫小姐或直接安排自己手下的小姐到预定地点卖淫。被告人金国忠招募、纠集卖淫小姐实施卖淫,被告人王克辉、徐艳、刘刚均招募有固定的卖淫小姐,除受被告人金国忠调度实施卖淫活动外,还分别控制多名招募的小姐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金国忠、王克辉、徐艳、刘刚的行为是组织卖淫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洪静为被告人刘刚招募小姐,介绍、运送小姐到卖淫地点、收取嫖资,其行为系协助组织卖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金国忠与被告人王克辉、徐艳、刘刚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无主从之分。鉴于被告人金国忠、王克辉、徐艳、刘刚、张洪静认罪态度均较好,均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金国忠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王克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徐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刘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张洪静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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