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打物业管理员 致人轻伤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2-08-29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乔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程某的经济损失,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延庆法院依法作出对乔某宣告缓刑的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 以前致人轻伤,现在哺乳期怎样判刑 3个回答0
- 被打致轻伤,请律师帮忙。 8个回答0
- 轻伤立案后调解成功,还要判刑吗? 6个回答0
- 新建小区物业可以收取地面停车管理费吗 7个回答0
- 造成他人轻伤,会判刑吗 9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潍坊市奎文区法院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
- 高密市法院办理的盗窃石油案件
- 潍坊寿光关于“救助义务”纠纷的刑事辩护案例
- 湖北老河口法院集中宣判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 私自侵吞账外资金400万元 一公司财务人员获刑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