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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郭永军律师
作者:郭永军律师 时间:2012-9-1 概念: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定罪标准: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盈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是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监护人从儿童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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