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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严重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界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严重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的界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84 -----重庆市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重庆市巴南支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产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的合同,该类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标的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具体到房产买卖合同,交付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从而完成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若只有实际交付行为而缺少过户登记手续的,无法通过转让、抵押等手段对房产进行处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条款,同时,对违约金条款采取干预的原则,即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换言之,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受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影响,存在增减的空间。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7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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