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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因第三人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88 -----武汉某消费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电子有限公司、厦门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股东会对公司的经营方针进行决策,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议事和表决,其决议也只能以股东会的名义作出,而不能以某个股东的名义作出和发布,股东仅享有出资比例的表决权。公司已经注册成立,便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独立的人格,其可以独立对外实施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仅是以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经营方针的实施也只能以公司法人本身的名义进行,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本身并不能以自身的名义直接作为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及后果的承受者。因此,当事人主张签订合同时有股东代表的签字便让该公司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0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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