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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备案登记 (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股份合作公司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下属分公司备案。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条例》(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修正)。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条  件
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下属分公司发生变动提交:
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公司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原件1份)。
(六)公司关于董事、监事任免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任免经理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各1份)及新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以及有关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公证书(原件1份)。
(七)下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申请受理机关
一、公司住所在龙岗、宝安的,分别在龙岗、宝安工商分局办理;二、公司住所在特区内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办理。
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  序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备案与否不影响章程、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下属分公司效力,但备案后的章程、下属分公司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免职行为具有必要的公示公信力。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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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备案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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