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如何看待夫妻间财产约定

发布日期:2012-09-06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的夫妻共有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经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在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法律是优先适用双方之间的财产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夫妻共有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根据订约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婚前约定和婚后财产约定,订约时间的不同并不影响夫妻约定的效力。但要注意约定俗成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如果对方否认是不会被法院采信的。另外,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要合法,如果约定有限制人身权利方面的内容,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元效。
一般的夫妻财产公不公证都有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夫妻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即为生效,而不必公证。
随着房子价格的高涨,房屋的价值比重占据了现代家庭财产的大部分,所以许多夫妻最为关心的就是房子的处理问题。那么,怎么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对房屋进行有效的处置呢?
涉及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的“转让”还需办理公证或过户。这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新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继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涉及房产转让的之类夫妻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强化涉及房产赠与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律师还是建议将赠与房屋进行过户。因为按揭贷款未还完暂时过不了户的,也要对该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
制作夫妻财产约定是个“技术活”,订约应慎重,有条件的最好能在订约前咨询一下律师。
 
广西南宁市 石修烈律师 联系电话18776775003。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郭庆梓律师
湖北武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