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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麻琳、姜保林等八人金融票据诈骗、贷款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被告人麻琳,女,45岁,回族,高中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姜保林,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徐洪,女,46岁,汉族,高中文化,原广西金运房地产发展公司柳州分公司财务主管兼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人李海,男,37岁,回族,大学文化,原武警广西消防总队医师。

  被告人周烈,男,42岁,汉族,高中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何江燕,女,24岁,壮族,初中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被告人胡振强,男,37岁,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

  被告人何源,男,43岁,汉族,中专文化,原广西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财务经办。

  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1994年下半年,被告人麻琳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听信秦柳娥等中介人的建议:付给引资人及存款人高额利差,找金融机构协商按引资存款抵押贷款。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何源以月息3%至8%的高息引诱中介人四处拉款存入指定银行后,采取伪刻存款户的印章,或在存款户保证书上添加内容假冒存款户同意以存款抵押委托贷款给三朦公司使用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被告人麻琳、姜保林为进一步引资诈骗,1995年1月成立柳州市三朦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何源分别挂任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业务经理之职。同年2月、4月,被告人李海、何源获巨额赃款后先后离开三朦公司,并到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将自己制作的部分假委托书取回销毁。被告人麻琳、姜保林为继续作案又纠集被告人胡振强、徐洪、何江燕、周烈加入,在被告人麻琳组织、指挥下,被告人姜保林、徐洪引诱储户到金融机构开户存款后,利用储户麻痹大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疏忽或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等方法获取储户留在金融机构的印鉴卡上的印模,交被告人胡振强找人伪刻印章,用假章伪造储户的转账支票、汇票,由被告人徐洪、何江燕、何源、周烈从金融机构骗转资金到三朦公司控制的账户,来实施票据诈骗。从1994年12月至1996年4月期间,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何源、胡振强、徐洪、何江燕、周烈先后从柳州市城中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四家金融机构骗取贷款98起,金额1.2813亿元;采用制作假转账支票、汇票的方法,诈骗23起,金额1.415212亿元,共计诈骗金额2.6965亿元。用后骗的贷款归还前骗的贷款本息728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1.0305亿元,给国家造成损失9380万元。此外,被告人麻琳、姜保林、李海、徐洪、何江燕、周烈还先后分别向8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共4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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