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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能否与员工签订两年以下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9-09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5月24日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24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随后,派遣公司安排张某到用工单位,上海A机械公司工作。
    2011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张某被告知不需要再去A公司上班了。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遣公司、A机械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因仲裁委员会未在审理期限内审结,张某于2011年7月以相同理由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本案判决,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
 
【实务探讨】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是没有强制规定的,但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却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不得低于两年。这就使得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因为工程项目的有无而随意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为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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