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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2-09-09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方**,住**市**乡**村**组。 因被答辩人方**诉答辩人**市人民医院医患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1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根据起诉书指控,被答辩人于1990年8月17日出生时的第二天其父母就完全知道被答辩人身体就受到伤害(右手瘫痪),至1991年8月18日止满一年,但被答辩人法定代理人(父母)没有在此之前起诉。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 、137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被答辩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一年的诉讼时效。 特别说明,关于诉讼能力问题,被答辩人一岁时无疑没有诉讼能力,但根据民诉法第57条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其父母具有法定起诉权。 二、被答辩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从1990年8月18日发现侵权之日起至2010年11月 日起诉之日止,期间已超过20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至于被答辩人的父母在其子年满18岁后仍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起诉的问题,根据《民诉法》第108条第1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不能视为起诉。因为被答辩人的父母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只有间接利害关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是被答辩人本人。只有与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才能起诉。 三、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被答辩人诉讼不存在此种情形。 所谓其他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被答辩人诉讼也不存在此种情形。 四、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反复计算,但“提起诉讼”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其前提是首次必须发生在1年之内(即1990年8月18日至1991年8月18日),且以后也要在一年内“提起诉讼”或“提出要求”,简单地讲,从1990年8月17日出生第二天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被答辩人每年都要“提起诉讼”或“提出要求”,并且间隔时间不能超过1年,否则,诉讼时效视为超过。因为被答辩人没有法定的1年内实施该行为,更没有持续有效地实施该行为,所以不能成立中断。至于“同意履行义务”更无从谈起,答辩人从来就没有答应同意对被答辩人履行医疗损害赔偿义务。 五、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延长 《民法通则》第137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去台人员和台胞的合法权益,处理涉台民事案件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人民法院可以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当延长。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决定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 六、被答辩人受伤害“明显” 且当时已经发现,诉讼时效应从当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根据起诉书指控,被答辩人出生的第二天其父母就发现“右手瘫痪”,1996年发现“右手比左手短,右肩下垂,右手肌肉委缩,右手拇指和手腕背屈,关节一根骨头脱位等病变症状。”这充分说明被答辩人父母当时就发现了“伤害明显”,诉讼时效应从当时计算。至于法医鉴定和医学鉴定,不是发现伤害,而是在发现伤害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伤害程度。发现既包括已经作出法医鉴定或医学鉴定的伤害,也包括未作出法医鉴定或医学鉴定但有明显症状的伤害。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答辩人乃至全市医疗机构秩序,影响社会大局稳定,请求法庭驳回起诉。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2011年3月5日   注: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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