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徐涛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崔恩来亲友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XX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和走访调查。辩护人认为受害人XX是由XX、XX和XX三人殴打致伤。被告XX用脚阻挡了受害人一次,其动机不是出于伤害的目的,其行为也不是直接导致受害人十二指肠破裂的主要原因。起诉书指控被告崔恩来伙同他人对受害人XX拳打脚踢依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整个案件过程有三次冲突。
根据庭审调查和本案证人XX和XX(均另案处理)的证明,2005年5月28日上午十一时左右,受害人XX首先和XX之间因为欧尚超市商品交接发生争执并且互相殴打,接着XX(在逃)共同参与殴打受害人XX,经过现场保安和他人的拉开得以平息。这是第一次冲突。这时本案被告XX不在现场。接着受害人XX站起后从王建明身后偷袭XX,并且用脚将王建明踢倒在地,因此引来XX、XX和刚刚来到现场的严春华三人的追打,上述三人和受害人冲突时被刚到现场的本案被告和他人拉开。此为第二次冲突。在此过程,本案被告XX介入时是来劝架的,并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被告XX是该部门的主管,所以他得知发生争执打架事件后及时劝架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不可能积极参与殴打受害人。就在第二次冲突被拉开之际,本案受害人XX又乘机在XX的后背猛踢一脚,尔后径直逃跑,引发了第三次冲突。这时身在现场的被告XX为了把事态控制住,让双方和平解决争端,在阻止受害人逃跑时本能地用脚拦了一下受害人,使受害人没有及时逃脱,后XX、XX和XX三人对受害人的殴打也被被告XX拉开。拉开双方的冲突后,被告崔恩来还多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二、被告XX不是本次伤害案件的引发加害者,而是劝架调和者。
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王建明和受害人XX的争执是冲突产生的原因,受害人XX的两次报复性袭击行为是导致后面的两次冲突的诱发因素,而XX、XX和XX共同对受害人XX腹部的的殴打行为是受害人因十二指肠破裂而重伤的直接原因。被告XX是在冲突发生的过程中介入劝架调和的,作为欧尚超市部门主管和上述王、严、牛三人的直接上司,他不但没有指挥上述三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也没有直接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而是先后两次将双方从冲突中拉开。所以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被告XX不是造成XX伤害的引发加害者,而是劝架调和者。
三、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被告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
从被告XX知道冲突发生开始,他就一直积极劝架拉架这一行为来看,被告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受害人XX的故意,也即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意图。受害人XXX的证人证言证明XX、XX、XX对他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没有证明被告崔恩来对他进行殴打行为。证人XX、XX也证明被告崔恩来没有对受害人XX实施殴打行为。而作为直接加害者的XX和XX,因为被告XX是他们的上司,所以他们的证言说法具有推卸责任的重大嫌疑,因此可信度不大。证人XX的证言是2005年12月28日所作。该证人在笔录时说明自己对2005年5月28日的情况记不清楚了,多次用“我的印象”和“好象”之类不确定的描述。重要的一点是该证人连一直在现场参与冲突的严春华没有一点印象,错误地把XX、XX、XX三人对受害人XX的殴打描述成XX、XX、XX三人对XX实施殴打。可见,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极底,不能够真实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因此上述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崔恩来伙同王、严、牛等人对受害人实施殴打行为。
四、被告XX的行为是一个独立的不当行为。
被告崔恩来的五次供述均承认在受害人XX报复性地踢XX一脚后逃跑时为了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挽留XX不成的情况下,本能地用脚挡了一下受害人XX。正如前面所说和法庭调查查明,被告XX在此之前一直是劝架调和。作为欧尚超市的部门主管,他不可能希望发生冲突,更不可能在冲突发生后激化矛盾。他挡住XX的目的主要是让他留下来大家协商和解,防止XX再次找人来报复闹事。他的行为属于一个独立的不当行为,和XX等人的积极殴打行为有着根本性质的不同。正是XX明、XX、XX三人对XX头部、腹部等部位的殴打导致韩的十二指肠的破裂,而被告XX的行为只是对韩正海的下肢发生作用,不能直接导致十二指肠破裂。虽然被告XX不具有伤害XX的故意,他的行为也不是导致XX十二指肠破裂的原因,但是他用脚阻挡他人跑离现场的做法也属于不妥,应当纠正。
五、被告XX事后对受害人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
冲突发生后,闵行公安分局华坪派出所处警处理此事时,被告XX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及时将真正凶手捉拿归案,后悔没有管理好员工纪律,并多次建议受害人XX验伤治疗。在韩正海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先后两次和欧尚超市有关领导前往医院看望慰问受害人XX。XX因住院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现已经全部得到欧尚超市的赔偿。
六、受害人XX的报复行为有一定的过错。
从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可以看出,如果受害人在第一次和XX发生冲突平息后,没有突然将XX推倒在地,也不会导致第二次的冲突,在第二次冲突被被告XX和他人拉开以后,受害人XX又一次从XX身后猛踢一脚,从而引发了自己第三次被王、严、牛三人的追打。所以,受害人XX的两次报复性行为也是他被打致十二指肠破裂的诱发因素,他在本案中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受害人XX的十二指肠破裂是由XX、XX、XX三人的殴打行为造成。被告人XX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调解王、韩冲突的目的而为,客观上也不是造成XX身体伤害的原因。同时被告人XX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在事后还多次看望慰问受害人。辩护人建议尊敬的法官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家庭的实际困难(独子,父、母均近70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七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XX 律师
XX律师事务所
2012年2月13日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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