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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定罪标准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陈艺平 金牌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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