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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2-09-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室内已进行中等装修(以现状为准),房间内有      台。(租赁房屋实际已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认可现状符合约定)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日。租期叁年。
  第三条 租金(大写):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月(叁仟圆整)。出租人只出具白条收据,承租人自行解决租金发票。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承租人应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先缴纳房屋租金后方可使用,       。第二年度、第三年度同期支付。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承租人负担自身的税费和出租人依法应支付的税费,出租人税款与费用零负担。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办公用,不得用作炊事用途。
第七条 租赁房屋及设备的维修: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及负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在事先书面设计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 仅限于承租人公司办公的目的。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无偿归无租方所有。或由承租方恢复原状.
  第九条 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押金叁仟元。承租人在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时交押金给出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违约行为时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 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时间累计达一个月;
  2. 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叁仟圆整;
  3.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 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 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1个月以上;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201533。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叁仟圆整,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出租人未按时提供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损失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承租人逾期支付应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应交付租金的 2%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出租人房产证、身份证,承租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互相交换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并不得拿此复印件用作其他用途。
2、出租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以现状为准),承租人要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该按原价的双倍赔偿。
3、租赁关系结束之日,双方应互相交还上述证件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上有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各执一份。本合同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签字):                             承租人(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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