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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进行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4号发布)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8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发布)第十一条; 4.《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审核并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条  件
1.没有超出文化学术交流项目和协议的范畴;
2.不危害我国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符合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

申请材料
1.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者申请书;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批复意见;
3.宗教文化学术交流项目情况;
4.有关外国人及其所属机构情况;
5.宗教用品名称、数量;
6.市级宗教团体意见;
7.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意见。

无。
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程  序
申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当次有效。 
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方可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批。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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