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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

发布日期:2012-09-2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后果由债务人承受;为追回贷款支付的律师费可以约定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23 ----苏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干将支行、苏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为追回贷款提起诉讼,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律师代理费,即使当事人尚未实际支付该笔费用,在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后,亦应当依照约定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上)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15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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