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法律依据 |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2、《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在深圳注册执业并已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 |
申请材料 |
(一)变更执业登记服务机构 1、《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变更执业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变更服务机构的证明。 (二)暂停(注销)执业登记 1、《暂停(注销)<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牌>申请表》; 2、深圳市不动产估价人员执业登记牌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原执业登记机构同意暂停(注销)执业登记的证明。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决定机关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办理。 |
时 限 |
1个月。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牌》,有效期1年。 |
法律效力 |
公示。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有,每年5-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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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事项
暂停(注销)《深圳市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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