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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周立谈讨要“分手费”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2-09-27    作者:110网律师
安阳律师周立谈讨要“分手费”涉及的法律问题
                                    ---------2011年4月6日稿件安阳电台社会与法栏目稿件
    【案情介绍】2007年,在某桑拿洗浴中心上班的小叶认识了个体老板李楠。禁不住李楠的甜言蜜语和金钱攻势,明知其是有妇之夫,却为他辞去洗浴中心的工作。而后两人开始了一段甜蜜的“地下情”生活。但好景不长,2009年,小叶不满足于做“小三”,于是经常逼李楠离婚,加上两人不断产生的矛盾。李楠提出分手。小叶以曾为金楠怀孕、流产为由,索要“分手费”10万元,李楠满口答应。但分手后,却迟迟不兑现自己的承诺,进而找种种理由躲避小叶。小叶随即以公布裸照相威胁,迫于无奈,李楠只好支付了10万元。
2009年6月,李楠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2009年8月检察机关以小叶涉嫌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要点】
1、2007年两人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小叶曾经怀孕、流产;
2、2009年小叶索要“分手费”10万元;
3、小叶以公布裸照相威胁迫使李楠就范。
    主持人:“小三”是通过互联网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是对“第三者”的贬称。“小三现象”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种丑陋现象,会对家庭中的孩子及合法配偶造成伤害,其破坏力已经严重威胁到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很多夫妻因此反目成仇,一些家庭因为第三者的存在而解体或者正在面临解体。“小三”的出现,还引发了一些治安、刑事案件。今天的我们就通过一起案例来共同了解一下,好的,首先,介绍一下来到今天来到直播间做客的嘉宾周立律师。你好,周律师。
    周立: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好!
    主持人:周律师,今天的案例好像与以往不同,大家总以为这种同居现象,引起的是一些民事诉讼,小叶怎么会触犯刑律呢?您能不能给大家讲解一下什么是欺诈勒索罪?
    周立:好的,欺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周律师,在本案中,小叶向李楠讨要“分手费”,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周立:“分手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对“分手”有赔偿的规定,因此,讨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但是在一般老百姓看来,小叶好像也是受害者。在两人同居期间,她因为怀孕、流产身心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啊。她应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周立:我们在为小叶的下场感到悲哀的同时,应该更多的是引发大家对“分手费”的法律思考。小叶作为未婚青年女子,与已婚男子李楠同居,在李楠不愿意与妻子离婚情况下而最终导致她与金楠分手。虽然她自己对此有一定过错,但不能因此而否认此事给其感情、精神、身体造成的损害。这种损害结果与李楠的同婚外异性非法同居这一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符合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如果小叶与李楠经过协商,签订一份《赔偿协议》,约定李楠因其行为给叶子造成了感情、精神、身体等方面的伤害,自愿赔偿小叶的损失。那么,在李楠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小叶可以依据赔偿协议向法院起诉,应该得到支持的,除非李楠能证明这份赔偿协议是在受到小叶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否则不能对抗赔偿协议的效力。
    主持人:但是,周律师,我们以前看到新闻媒体报道的,第三者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往往被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的例子,好像就发生在深圳。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周立:这个问题问的好。如果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是为了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此协议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定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但本案中小叶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感情、精神、身体等方面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就应得到法院支持。在这里,我还想多说几句,如果李楠打的是欠条或是赠与合同,小叶依此起诉,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主持人:为什么除了“分手协议”,欠条和赠与合同也不行呢?您能不能给大家具体讲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
    周立:一些人会把欠条当作合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很多双务合同中都会产生欠款的情况,如买卖合同中因欠货款而出具的欠条、租赁合同中因欠租金而出具的欠条等。因此,欠条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欠条只是对某个合同存在即履行情况的一种证明。是债务人因不能支付到期款项而出具给债权人的凭证,它实际上是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的一种债权证明。所以假如李楠给小叶打的是欠条,法官一定会查明欠条的形成原因,法院就会认为金楠出具的这10万元欠条无欠款的事实是“感情之债”,且基于双方的不道德的婚外情关系而产生的,因而小叶主张的10万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关于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无偿”,如果李楠是为了解除与小叶的非法同居关系而与其签订《赠与合同》,依据是李楠给小叶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样就使得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等条件,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无偿”的本意。而且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以外,赠与人有随时撤销的权利。另外,李楠的妻子可主张赠与无效。即使李楠交付了赠与财产,他与小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因为赠与合同只能处分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在李楠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情况下,除非两人对婚后的财产有特别约定,这10万元钱款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李楠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10万元钱款赠与情人,其妻子如果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要求小叶返还10万元,肯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主持人:谢谢周律师的精彩详尽的讲解,节目进行到现在,到了揭晓法院判决结果的环节了。下面就请周律师告诉我们法院最后是怎么判决的。
    周立:好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小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主持人:小叶终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在为她的结局感叹惋惜的同时,我们应该从本案汲取哪些教训和启示呢?
    周立:我国素来崇尚忠贞专一的爱情观。我们向往那种夫妻“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爱情生活,一段美满的婚姻需要两个人用心来经营,小心呵护。但世间不如意事常八九,不一定每个家庭都会过得很幸福。每个人也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自由,婚姻自由,当然也包括离婚自由,这种自由,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的小叶,明知道李楠是有妇之夫,还要介入别人的家庭,在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以后,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可谓是咎由自取。而李楠又会好多少,他又怎样来面对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又怎样来面对失去自由的小叶。如果说从本案中可以汲取哪些教训,那么,我们今天谈论的案例本身,对大家何尝不是一种启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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