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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境外电视节目中不得载有以下内容:①反对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中国国家秘密、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损害中国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中国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中国民族团结,或者侵害中国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或者中国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应提交的材料:①《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②引进合同(中外文);③版权证明

  办事流程:以卫星方式引进除境外影视剧以外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应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报审申请,涉及重大、敏感题材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办理时限:20天内

  责任部门:社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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