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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木业诉三木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10-09    作者:黄树海律师
吉祥木业诉三木家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1年吉祥木业与三木家具达成口头协议,吉祥木业向三木家具供应原材料,提前由三木家具以传真形式向吉林木业下达订单,吉祥木业组织供货,三木家具验收合格后双方以共同签字确认的对帐单进行结帐。2011年下半年三木家具管理层发生变更,新上任的三木家具总经理不愿继续与吉祥木业合作,并以存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协商无望,吉祥木业通过我所将三木家具诉至法院。
庭审中我方以双方订货往来传真及双方签字的对帐单证明双方存有买卖合同关系,且吉祥木业已履行合同义务。三木家具辩称我方供货存有质量问题,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我方出示留存的三木家具质检验收单复件及有对方原总经理签字确认的对帐单,均可证明我方供货没有质量问题。后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三木家具向吉祥木业支付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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