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标志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徐涛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菜蔬冷库。
1992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某菜蔬公司与W市饮食公司X饺子馆签订联合生产销售速冻X饺子协议。为此,海淀区某菜蔬公司成立了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并取得使用X饺子商标的权利。同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技术监督局对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申请的速冻X饺子企业标准予以备案,批准该产品企业标准代号为Q海/ZJX001-93,并于次年9月7日签发京海技监食标认字第930201号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从此,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开始生产、销售X饺子,该商品包装上印有X饺子馆楼房图案、产品介绍和标准代号。
1993年11月,北京市某菜蔬冷库亦与W市饮食公司X饺子馆签订联合经营速冻X饺子协议。经营初期,某菜蔬冷库按照联营对方提供的样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制作食品包装袋15万个,用以包装速冻饺子上市销售。该包装袋上装潢设计图案与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的相似,且标有产品的标准代号Q海/ZJX001-93.1993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发现并证实由北京市某菜蔬冷库生产,并在北京市场上销售的速冻X饺子包装袋上印有本食品厂的X饺子企业标准代号,且装潢设计图案也与本食品厂的相似。因此,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菜蔬冷库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该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审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具体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五条第(二)、(四)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是商品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被告北京市某菜蔬冷库不但使用了与北京市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外观装潢相似的X饺子包装袋,而且还在近似包装装潢上冒用了后者的该产品企业标准代号(这是一种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其行为属于前引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北京市某菜蔬冷库应当承担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市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造成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海淀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依法予以调解解决,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4年5月13日自愿达成协议:
一、北京市某菜蔬冷库于1994年5月13日起停止使用北京市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X饺子企业标准代号Q海/ZJX001-93;于1994年5月16日起停止使用与北京市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外观装潢相似的X饺子包装袋;
二、北京市某菜蔬冷库当庭向北京市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赔礼道歉;
三、北京市某菜蔬冷库赔偿北京市海淀区Z冷冻食品厂经济损失1.5万元;
四、诉讼费2022元由北京市某菜蔬冷库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海淀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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