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才会,系死者王文武之子,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李玲,系死者王文武之母,女,193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张薇,系死者王文武之妻,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吴伟,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 经理
地址:济南市济大路
诉讼请求
1、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吴伟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23722.25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325722.25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吴伟驾驶无牌无照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工业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济学院西门南100米处向西右转弯时与顺行的死者王文武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文武死亡。死亡者王文武系原告王才会之父、原告李玲之子、原告张薇之夫。2011年4月6日,历下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章公交认字第9056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被告吴伟负事故主要责任责任。另查:吴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大架号为34567,该车的所有人是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众原告认为:
一、被告人吴伟犯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吴伟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的车辆,对于一辆无牌无证车辆可能造成的危险行为被告人主观心态上存在放任态度,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伟家人也没有和死者家属联系过,更别说到死者家里去慰问一次,对于被告人对危险的放任行为和家属的这种冷漠行为,给死者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死者还有一位年长近百岁的老母亲,知道死者出事后受到了极大地打击,现在一直住院,卧床不起。
二、被告吴伟应当对原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吴伟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王文武的死亡,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死者的近亲属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且被告山东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对其所有的车辆在没有报废的情况下无牌无照上路行驶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对事故死者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吴伟的行为恶劣,并且被告也未就赔偿问题与原告积极的协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历下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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