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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车辆,你考察开车人资质了吗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110网律师
“以后我再也不把车借出去了。”山东省昌邑市农民张勇为走出法庭,灯光映在脸上,将他悔恨、彷徨、无奈的表情清晰地体现出来。   近日,昌邑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经调解,肇事司机张勇贵及车主张勇为分别赔偿被害人家属30万元和2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随后法院对张勇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勇为经营着一家酒店,生意很不错,有一辆20万元的汽车。2012年1月29日,农历正月初七,张勇为一家人聚在一起过春节。临近中午,张勇为的表弟张勇贵到家里借车,此人平时游手好闲,且没有驾照,之前几次借车都发生剐蹭,这次又来借车,张勇为很不情愿,但为不影响家人情绪,张勇为无奈将爱车借给张勇贵,临走还嘱咐张勇贵别喝酒,小心开车。张勇贵中午开着表哥价格不菲的车出去吃饭,长足了面子,经不住他人吹捧,直喝得天旋地转。
  下午14时30分许,在昌邑市院校街奎聚路路口处,张勇贵与驾驶电动车的李晓明相撞,造成李晓明因颅脑损伤死亡。经昌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勇贵负事故全部责任。
  官司虽然完结,但张勇贵家中本就没钱,为赔偿借下巨额债务,家里东西已变卖一空;而张勇为不仅掏上了比自己车价还要高的25万元赔偿款,近8万元的修车费也需自己承担;被害人家属虽拿到赔偿款,却失去了家里的顶梁柱。一场车祸造成的悲剧笼罩着三个家庭,并被无限放大,尚不知要持续多久。
  承办本案的昌邑市检察院检察官在案件办理结束后指出,该案十分具有代表性,应引起车主注意:一是车主不要轻易将车外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勇为明知表弟张勇贵没有驾照,之前几次借车都发生刮蹭,仍然借车给他,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须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人们的法律意识仍显淡薄,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现象仍较常见,出借汽车时,应最大限度尽到提醒义务,对无证驾驶的人要坚决说不。三是如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要第一时间报警,尽快采取抢救伤员、设立路障提醒等行为,将各方损失降到最低,积极赔偿对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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