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综述
2012年9月25至27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大学法学院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2012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河南省郑州市举行。与会学者围绕“当代中国刑法与宪法协调发展——以82宪法颁行30周年为背景”和“民生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两大主题,多方面地展开了深入研讨,进一步深化了相关问题的研究。
刑法与宪法之协调发展
今年是我国82宪法颁行30周年。以纪念中国82宪法颁行30周年为背景,本届年会围绕宪法与刑法的关系、宪法发展与刑法的理念更新、制度发展和适用进步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关于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有论者认为,宪法规范对刑法规范的制定和适用具有强制作用,并能引导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发展;同时刑法对宪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刑法立法、司法理念的转变会促进宪法观念的革新,部分刑法规范甚至可以上升为宪法规范。也有论者提出了统合的宪政模式,主张通过建构互动的宪政法律关系来整合宪政建设的资源,并从理念和实践两个层面不断推进刑法社会化进程,改单核犯罪治理模式为多方共同参与的多核犯罪治理模式,重新检视理性主义视角下的刑法立法偏差,合理对待经验法则的价值和意义。
关于宪法发展与刑法理念更新,有论者认为,宪法所确立的法治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对我国刑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宪法指导下,刑法理念的更新主要体现在罪刑法定的理念、适度犯罪化的理念、保障人权的理念和注重刑罚效果的理念。也有论者认为,从实然的角度,我国宪法发展与刑法变迁存在法律文本和价值理念的互动;从应然的角度,我国刑法理念与宪政精神尚待“协调”,应逐步树立刑法的宪政制约理念和罪刑法定入宪理念,强化刑法司法解释合宪性理念。
关于宪法发展与刑法制度完善,有论者认为,现代刑法法益已非完全抽象、精神化的概念,宪法是刑法法益的基本实证法依据。我国宪法发展导向与法益的基本精神相契合,我国犯罪概念应摒弃传统的定性+定量的模式,刑事立法应将部分行为非犯罪化,同时扩张轻罪的范围,向犯罪化的基本方向发展。也有论者提出,我国应大力贯彻人权保障原则,在立法上进一步限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同时正确理解并严格掌握死刑适用标准,严格控制死刑的司法适用。
关于宪法发展与刑法适用进步,有论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制框架内,应将合宪性解释视为解释方法的一种,在解释过程中将宪法精神贯穿于解释方法中。有论者进一步认为,在处理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的关系上,应当把目的解释限制在合宪性解释的框架内。其中,当把目的解释理解为解释理由时,它必须受到合宪性解释的限制;当把目的解释理解为一种解释方法时,它必须受到文义解释的制约,通过文义解释对其进行“是否超出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的检验。
民生领域的刑法保护问题
一、药品安全领域。关于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与司法,有论者认为,从条文沿革情况看,刑法正逐步降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门槛,1997年刑法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抽象危险状态,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直接入罪,从危险犯向行为犯的转变,体现出我国刑法关注保护民生权利的价值理念。也有论者从《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原意出发,认为不宜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罚金刑数额的上限作出限定。还有论者结合热门的“毒胶囊”事件,认为毒胶囊在本质上可归属于伪劣产品,胶囊生产企业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胶囊生产企业向药品生产企业提供有毒空心胶囊的行为,在本质上是药品生产企业制售假药的帮助行为,所以,在特定情形下,胶囊生产企业可构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二、环境安全领域。针对当前热门的环境安全与环境犯罪问题,本届年会重点探讨了环境刑法理念、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等问题。
关于环境刑法的理念,有论者认为在可持续发展的语境下,全社会应牢固坚持生态文明的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犯罪应摒弃传统的人本主义法律观,倡导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理念。也有论者认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环境刑法的发展,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应成为当代环境刑法的伦理支撑。
关于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有论者认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应是独立的环境法益,即每个人的环境权,包括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三项权利,个人法益和生态法益都应该排除在环境犯罪的法益之外。也有论者认为,刑法应当以生态安全为法益来设立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应该以生态利益作为其保护的必要要件,而将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作为选择要件予以保护。还有论者认为,在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立法理念下,应确立环境法益为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而不是外延更广的生态法益。
三、食品安全领域。针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问题,本届年会重点研讨了刑事司法和立法完善等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有论者探讨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内涵,认为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判定基础,采用事前判断和事后判断有机结合的“瞻前顾后”的判断方法,并以科学法则为标准;同时还应注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属性、实行程度以及该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实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也有论者讨论了食品与药品的区别标准问题,认为是否“以治疗为目的”是区分食品和药品的唯一标准。实践中常见的空心胶囊不符合“以治疗为目的”,应认定为食品。还有论者认为,只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才能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但对婴幼儿的主食食品应有所例外。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完善,有论者认为,改进中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应当注意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同时反思立法技术并注重司法解释,实行真正的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有论者认为,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法网还不够严密,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求。也有论者认为,立足于食品犯罪的实际以及遏制食品犯罪刑事政策的需要,我国应加强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将其规定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并将非法存储、持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规制范围,增设生产、销售毒害的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为专门的犯罪。
作者 赵秉志 袁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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