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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编剧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赵虎律师
  本人有一些朋友是做影视剧编剧的,我们经常在一起聊聊影视圈的事。都说影视圈不缺资金,缺好本子。但是,作为本子的提供者,编剧的地位目前却并不高,编剧的权利也得不到重视。其实这也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事情,好莱坞的编剧曾经因为待遇低而举行过大型的游行示威和罢工活动,中国自然不允许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只有编剧的权利得到保护,编剧的地位获得提高,智慧之火加上利益之油,好本子才能出来。本文愿从一个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从本身的所见、所闻讨论一下编剧维权的问题。
    从《很爱很爱你》、《我知女人心》到《赵氏孤儿》,不断的曝露出编剧遭侵权的新闻。目前大家普遍认为在影视行业编剧是弱势群体,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好的,如果智慧成果得不到保护,不利于影视业的长期发展,不利于好的作品的出现。
    目前,编剧遭侵权的类型大约有以下几类:
    1、合同签约方为空壳公司。
    一部电影的投拍可能需要上亿的资金,但是为了回避风险,有的投资方跟编剧签订协议的时候使用空壳公司的名义。这个空壳公司一般是以最低的注册资本注册的,没有什么固定资产。一旦发生纠纷,转移资产非常方便,甚至不用转移,这个公司根本一点资产也没有。即使编剧胜诉,往往也不能得到执行。
    2、用模糊的概念来取代编剧。
    比如《赵氏孤儿》中把高璇称为“前期文学创作”,何为“前期文学创作”?这并非是一个法律词汇,而是一个臆造词。法律只规定了编剧,没有规定还有前期文学创作。能否用这个词来指代没有把编剧工作坚持到底的人呢?这是一个疑问,有待历史的检验。作者认为要区分情况,如果确实进行了创造性劳动,而且又使用了别人的劳动成果(量的大小另论),那就是编剧,而不是所谓的前期文学创作。
    3、中途更换编剧后,原编剧失去所有权利。
    在影片的拍摄中,经常出现中途变更编剧的事情,应该说这也是正常现象。变更以后,原来的编剧权利如何保护,在电影作品中的地位如何?这些却总也不被重视,进而引发矛盾。这种情况,最好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事情发生之后双方应该协商约定。但是现实中很少这种约定。有的制片方直接取消原编剧的各种权利,这样做是有问题的。如果电影作品用的还有以前剧本的部分,应该说还是用的老编剧的作品,应该进行署名并支付报酬。
    现在出现这三种情况的比较多,但是也存在其他情况,比如:欠薪、不与编剧签订合同、编剧间的互相剽窃等。
    当编剧维权时经常遇到一些困难,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增加法律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是现在编剧应该注意的地方。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一定要签订合同。注意核对合同的相对方,注意合同每一个条款的表述。
    2、对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以及没有约定的条款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修改和增加。
    3、注意保存来往的邮件,在邮件中应尽量写清楚人物与内容。
    4、尽量采取先支付一定稿酬,按阶段负酬的薪酬支付方式。
    5、当出现纠纷时,可以采取签订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方式来保留证据。
    6、遇到侵权及时维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编剧权利保护关系影视业作品的质量与竞争力,需要编剧自身、法律人、媒体人各方面的努力!
    在国外影视大举进攻的今天,在消费者的钞票都被国外大片赚走的今天,不要只看技术,要看内容。只有我们的编剧写出好的剧本,我们才能在有可能国际影视文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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