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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一起团伙抢劫杀人死刑复核案件

发布日期:2012-10-26    作者:张冬冬律师


简讯:本所主办律师张冬冬律师又完美的办理一起成功的死刑复核案件。
商丘市中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户猛、臧倩清、段鹏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其认定三人“犯罪性质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另:户猛多次抢劫,所犯罪行极其严重,鉴于臧倩清、段鹏翔在作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犯罪次数少于户猛,遂判处户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被告人均判死缓。
张冬冬律师认为: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其他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当今死刑政策亦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适用死刑应当而且必须是严肃和严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通知的第35条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反映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认定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瑕疵,量刑上需要留有余地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确定对罪犯犯罪判处死刑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对其能否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而本案中:被告人户猛所犯罪行尚未达到“罪大恶极”的死刑适用标准,其罪行不是极其严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户猛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并且没有任何必须立即执行死刑之情况,而且具有众多法定、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也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的“特殊从宽情节”,完全不符合死刑适用之标准,依法根本不应适用死刑,更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审法院显属量刑畸重。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查明事实,依法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历经几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终于下发刑事裁定书,不予核准。至此,该案顺利了解,这是张冬冬律师在2012年成功办理的第三件死刑复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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