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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安易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络驿在线网络
www.110.com 2010-07-23 17:54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7001号

 

    原告连云港市安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康泰南路49-2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林,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连云港市安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地区农光里小区102栋。

    被告北京络驿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号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愔楠,总经理。

    第三人北京安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丰裕写字楼A167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相旻,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安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东里2号楼2门406号。

    原告连云港市安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安易科技公司)诉被告北京络驿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络驿在线公司)与第三人北京安易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安易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北京安易公司申请作为本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本案的诉讼标的,北京安易公司有独立的请求权,故准予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安易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林,被告络驿在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愔楠,第三人北京安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相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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