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南湖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章辉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伟桥,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郊区黄巷乡全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木保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为群,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南湖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简称南湖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6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南湖公司未提交其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对“sanwa”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有效证据,虽然其在注册域名后曾注册了第 1930910号“sanwa”商标,但该商标已因不当注册而被撤销,故从现有证据来看,南湖公司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anwa”不享有任何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三和公司)自1994年成立,专门生产、销售服饰衣架。1997年获准注册第949623号“sanwa”商标后,即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的服饰衣架上,并对该商标进行广告宣传。“sanwa”作为三和公司的注册商标,三和公司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sanwa”与三和公司的注册商标“sanwa”相同。三和公司已对“sanwa”标识进行较长时间的使用和广告宣传,且双方均在江苏省从事服装辅料生产,南湖公司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必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南湖公司注册争议域名后并没有实际使用,而仅是将其作为导航网站,将访问者引导至其实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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