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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借款不是无偿赠与 恋人之间欠债照样得还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110网律师
 宋女士与李先生曾是男女朋友,在交往过程中,宋女士多次替李先生偿还信用卡欠款及支付车辆保险费用等,金额共计7万元。在宋女士的要求下,李先生每次都向其出具了借条。   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李先生一直没有偿还上述欠款。无奈之下,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先生诉至海淀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已经审结此案。
  诉讼中,李先生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认为宋女士代其支付的银行欠款及车辆保险费用均出自宋女士的自愿,应当属于无偿赠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宋女士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宋女士在恋爱期间向李先生提供的金钱帮助,虽属于自愿行为,但这种自愿提供借款的行为与无偿赠与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提供借款的自愿性改变不了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性质,宋女士也从未表示过放弃向李先生追索欠款的权利。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宋女士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李先生如数归还相关费用。
  评析:《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同,赠与行为要完成,赠与人必须要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就赠与达成合意。同时,主张权利一方还应就此进行举证。
  本案中,李先生就是因为举证不力,没能证明对方的行为属于赠与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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