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说送我房子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情侣或夫妻之间在商量与磨合的过程中,出首付的一方可能会妥协,并承诺将房产价值的一半赠与给另一方。此种情形下,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另一方能否真正享有房子一半的产权?
对于此种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有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宝安离婚律师,宝安婚姻法律师,宝安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宝安抚养权律师)一三五一零七一三零一六
那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①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②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③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宝安离婚律师,宝安婚姻法律师,宝安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宝安抚养权律师)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婚前仅承诺或者婚姻关系期间承诺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将另一方的名字加进去,是不足以造成另一方享有该财产权利的结果的。同时,因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实践合同,及签订合同之后,合同成立,但是并未生效,只有实实在在地将物品赠送出去了才算生效。故就算签订了书面的协议,赠与人也可以随时撤销。那么受赠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王律师提供两条思路:第一,趁热打铁,如果一方承诺赠与,即去房产登记部门将自己的名字加进去,进行变更登记;第二,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公证。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王律师将竭诚为您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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