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0-29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妻子邹某的委托并经其本人授权,指派本律师作为王某盗窃案件的一审辩护人,通过庭前认真阅卷及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兼与公诉人商榷:
首先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王某具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本起犯罪犯意的提起,犯罪工具的准备都是第一被告实施的,并非第二被告,可见第二被告主观恶性较小,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是初犯,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靠自己的劳动生活的人,这次犯罪是因为自己只是浅薄,不懂法,经不住他人的教唆鼓动,一时糊涂实施了犯罪行为,故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能向公、检、法机关坦白、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坦白,这一点控辩双方意见一致,始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至今已有近两个月的时间,这段日子里被告人在看守所通过管教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及改造,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及做人的道理,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做一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五、被告人上有70多岁受伤卧床的母亲,下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其中一个不到4岁,妻子无法独自承担,恳请法庭考虑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六、结合被告人具有的上述情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6个月左右的有期徒刑。
综上,恳请法庭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让其尽早的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姜曙滨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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