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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另案处理专项监督实证分析

发布日期:2012-11-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人民检察》2012年第4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阶段;另案处理;专项监督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审查逮捕阶段的另案处理,是指侦查机关基于行为人未到案、转行政处理、管辖等原因,对该行为人不同案提请逮捕而采取的处理方法。近年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监督的视野越来越宽,对侦查机关另案处理的监督逐渐纳入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工作范畴。但由于另案处理的法律含义、规范适用及监督机制,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均未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适用另案处理不当的现象。

为进一步推动另案处理专项监督工作,笔者对天津市铁路运输检察院2006年至2010年五年间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有利于建立健全另案处理专项监督长效工作机制,提升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一、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数据

2006年至2010年,该院审查逮捕阶段统计的另案处理人员共计486人,占五年间受理审查逮捕总人数的44.83%。从另案处理的原因上分析,因无逮捕必要或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有26人;因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理的4人;因管辖原因移送其他司法机关的4人;在逃435人;涉案人员死亡1人;因其他原因另案处理16人。

二、适用另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1.侦查机关适用另案处理随意性大。侦查机关在提请逮捕时对未一并提请逮捕的同案人员,大多能够注明在逃、取保候审等,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未报捕的涉案人员在案件提请逮捕时未说明另案处理的理由,往往仅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注明“另行处理”或“另处理”。通过对五年间属于此种情况的25人进行跟踪调查,发现有9人或被侦查机关转为行政处理,或因管辖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也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情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仍有16人另案处理的原因不明,需要进一步跟踪核实。

存在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另案处理只是公检法机关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个习惯用语,对其内涵和外延目前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公安机关对何种情况下将涉案人员列为另案处理没有统一的标准,公安机关内部对另案处理的适用也没有规定审批程序,致使另案处理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有的公安机关将一时无法处理的和不便处理的涉案人员都列为另案处理,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另案处理比较随意、甚至不当的现象。

2.另案处理的相关材料移送不全。另案处理移送材料不全指的是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涉案人员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材料等未移送或移送不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1)在逃人员的上网通缉材料不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的大部分案件,对在逃人员都只简单注明犯罪嫌疑人在逃,是否上网通缉,情况不明;

(2)取保候审人员的相关证据材料不全,对取保候审人员只随卷移送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文书,而对能够说明采取取保候审的原因的相关材料未移送或移送不全;

(3)移送管辖的相关材料不全,有的共同犯罪案件因本案共同犯罪嫌疑人另涉他罪已被其他地方公安机关抓获后立案侦查,本案公安机关将其列为另案处理人员,但未将其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的移交情况及接受机关的处理情况随卷移送检察机关。

3.在逃人员数量居高不下。五年间,审查逮捕阶段公安机关注明在逃人员的累计达到435人,占另案处理人员的89.5%,平均每年在逃人数为87人。实践中出现如此高数量在逃人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由铁路刑事案件特有的发案规律和特点所决定,铁路刑事案件多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案件,涉案人员多为结伙作案,人员成分复杂,涉案人员流动性大,公安机关抓捕困难。

二是案件提请逮捕时,部分在逃人员尚未查清身份、姓名等具体信息,往往只获知绰号、身体外形特征等信息,无法实施抓捕。

三是追逃手段和措施乏力,与追逃相比,公安机关更侧重于案件的立案、破案,对追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公安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案人员采取上网追逃措施,从实践中看,也有一定成效,但抓获的数量与负案在逃的人员数量相比,仍然偏低,而且,有的公安机关对上网追逃一定程度上比较随意,有的甚至为了提高上网逃犯追逃率,先追捕到案后补办上网手续,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4.另案处理的后续处理不力。调研中发现,公安机关对提请审查逮捕案件中的另案处理人员,事后因缺乏有效的跟踪检查和监督落实而导致后续处理不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公安机关对另案处理的人员,除了涉案人员在逃原因外,仍然有一定数量的另案处理人员历经数年没有处理;

二是公安机关往往忽视对在逃人员等另案处理人员涉嫌犯罪的证据收集工作,个别案件中的另案处理人员在关键涉案人员到案后,却因时过境迁,相关证据已无法获取,使得案件成为“疑案”。三是部分因取保候审未提请逮捕而另案处理的人员,公安机关久侦不结,另案处理成为“不处理”,不了了之。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从公安机关内部来看,往往侧重案件的立案、破案等环节,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跟踪的重视程度不够。另外,公安机关警力和办案经费不足也是造成对另案处理人员跟踪不力的重要原因;从对公安机关的外部监督来看,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缺乏监督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长期以来存在对公安机关重配合、轻监督的办案观念;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另案处理的检察监督也缺乏具体明确的依据和程序规范,侦监、公诉部门对另案处理的检察监督缺乏配合机制,使得检察机关另案处理监督成为检察监督的空白。[1]

三、规范另案处理适用的对策

另案处理尽管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一方面,由于刑事案件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导致有些行为人不得不作另案处理,以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立法对另案处理没有具体明确、统一规范的适用标准,加之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的监督缺乏立法和工作机制上的保障,导致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甚至是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要解决好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

1.明确另案处理的适用范围。通说认为,审查逮捕阶段的另案处理是指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中只将部分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而将其余的犯罪嫌疑人或涉案人作另外处理。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决定对共同犯罪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且在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无法抓获的;

(2)因犯罪情节较轻或患有严重疾病,不宜与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

(3)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且在报捕前难以查清其犯罪事实,因侦查需要,而被监视居住的;

(4)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且他罪为重刑犯罪,适用另案处理更为合适的;

(5)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适当的;

(6)提请逮捕后因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性不予批准逮捕后,被变更强制措施的;

(7)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拟作或已作行政处罚的;

(8)需要移送管辖的。

2.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侦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另案处理审批、备案、检查制度,侦查机关对涉案人员决定另案处理的,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减少另案处理的随意性;同时对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应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上级公安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报备案的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情况。

二是侦查机关应规范在逃人员的管理,建立在逃人员统计分析制度,把在逃人员的抓获率纳入案件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在逃人员加大侦办、抓捕力度,提高在逃人员抓获率;完善上网追逃制度,对符合上网追逃条件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一律上网通缉。

三是侦查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对被另案处理的人员,应当在案卷中提供下列说明材料:

(1)凡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应单独出具相关材料,注明另案处理的情况和理由;

(2)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附有网上追逃信息表或协查通报等相关材料;

(3)犯罪嫌疑人被劳动教养或作其他行政处罚的,应附有处罚结果的法律文书;提请逮捕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说明原因;

(4)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附有相关法律文书及拟处理方案的说明材料;

(5)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需要救治或拟作直诉处理的,应作出说明,并附医院的证明材料;

(6)犯罪嫌疑人被移送管辖的,应提供接受方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及工作说明。

3.建立另案处理专项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人员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包括:一案多名另案处理嫌疑人的案件;涉嫌抢劫、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犯罪的案件;可能引起被害人上访的案件;社会关注、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监督工作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规范进行:

(1)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注明另案处理,但移送案卷中没有相关说明材料或材料信息欠缺的,应建议侦查机关补齐后再提请逮捕或要求其在批捕期限届满前补齐;

(2)经审查,认为另案处理人员不符合适用范围,依法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当立案而立案或作非刑事案件处理的,应依照立案监督程序办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3)经审查发现对于应当提请逮捕而侦查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按照追捕程序办理;

(4)发现侦查机关另案处理不当、办案程序存在瑕疵、变相超期羁押的,经逐级审批后,以制发《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予以纠正;

(5)对于长期负案在逃或久侦不结的案件,应制发《催办函》,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对应负刑事责任的“另案处理人员”采取相应措施,交付诉讼程序;

(6)在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具有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移送反渎部门查处。

同时,检察机关要完善另案处理案件内部联系配合工作制度,由侦查监督部门牵头,公诉、监所、控告申诉、反渎职侵权等部门共同参与,构建对侦查机关另案处理情况的立体监督体系。侦查监督部门作为另案处理监督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资料台账,通过计算机网络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其他责任部门应当在信息采集、管理、传递等工作环节密切配合,做好案件跟踪、转办等工作环节的衔接,畅通信息通报、情况沟通等工作渠道;各责任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应将监督结果(包括已起诉、已被劳动教养、已作行政处罚、已释放等情况),实时填注在台账相关栏目内,由侦查监督部门统一组织走访、核实、跟踪,视情况启动追捕、追诉、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等监督程序。

此外,相关立法有必要明确细致的、具有刚性、可操作的立法及工作机制加以规范,从而实现该项检察监督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




【作者简介】
孙先锋,单位为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注释】
[1]参见刘莉芬、熊红文:《规范另案处理强化侦查监督——南昌市检察机关另案处理专项检察工作报告》,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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