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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三大问题——超越抚养权的抚养方式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离婚中的三大问题,一是是否愿意离婚;二是家庭财产的分割;三是抚养权的归属。
    一提到抚养权,这首先就是一种权利,而权利必然就是人们追求的;于是乎,谁都想掌握权利,谁都想掌握话语权。能平和对待离婚事宜,平和对待财产分割的两方面对抚养权的归属时,开始不再平和,开始了争执、吵闹.

    从法律而言,除了一些特殊的规定外,对抚养权的归属的判定条件是“谁更适宜抚养孩子”;当然也可以细化为一些具体条件,如教育水平,工作性质,收入,住房等等;但是这些条件就能得出“更适宜”的结果吗?实际上并非如此,一个受过高等教育有较高收入的家长,但是工作很忙,他(她)对孩子的教育就一定比一个普通教育、普通收入,但有较多时间陪伴孩子、教育孩子的她(他)强吗?

    单纯的条件对比并不能得出最有利于有孩子成长的答案。因为在这场争夺中,我们都把目光落在了抚养权的“权”字上,而忘记了权利后面沉甸甸的义务。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对抚养权的争夺,正是体现了父母对孩子的爱,而这种爱就是,谁拥有了抚养权,谁就决定了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成长方式。而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就只能得到所谓的“探视权”。(关于探视权的问题我们单章另论)。

    所以关键的问题就是谁能决定孩子的教育方式和成长方式,我把这两种方式统称为“抚养方式”。

能探讨抚养方式的前提就是,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存废与否,孩子与父母的父子、母子关系是永远不能改变的血缘关系。抚养权改变的只是孩子跟谁生活的问题,并不能改变这种血缘关系。

    在笔者的工作中,现在与当事人交流的不是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而是协助当事人建立一种双方都能接受,都能参与,对孩子而言更适宜,更有利的抚养方式。当这种抚养方式得到了当事人和另一方的同意后,现实中的抚养权问题,就变得好解决了。

    抚养方式的确立和解决,首先是解决了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抚养权权利单纯的争夺,抚养权只是单纯的生活问题;其次,对孩子教育方式和成长方式的共同参与使离婚双方当事人作为父母都得到了为人父母的满足感;第三是孩子不单纯的只是与谁生活的,而是继续得到父母双方的爱和关怀。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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