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一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关于探望权,可能许多人有点陌生,即使在离婚案件时,也很少有人将探望权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也很少在离婚判决书中将探望权写入判决文书中.但血脉这东西也真奇怪,虽然孩子已被法院判给一方,但自已的孩子毕竟是自己的孩子,思儿总难免不了, 实际生活中,可能受中国几千年文化的影响吧,很多人会认为,孩子已判给对方,我与孩子已没有关系了,我还能去看孩子吗?从法律上讲,答案是肯定的. 针对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关于探望权的法律依据.那如果法院在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能否再提起诉讼呢?<婚姻法解释一)对此问题在第二十四条给予了肯定的答案.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关于中止探望权,那么谁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呢?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一般法院在决定中止探望权时会下达一个中止裁定,婚姻法解释一中规定了需要中止时,可以下达中止探望权的裁定,但并未规定,中止事由消灭后,依当事人的申请,以什么样的方式恢复探望权。其在二十五条只规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灭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最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和裁定,怎样救济,婚姻法解释一,对此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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