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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确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是指视同缴费年限(即本市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与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期限核定后,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失业保险费年限,不作为核定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累计缴费年限,不作为核定领取本次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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