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女模特照片上网销售服装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110网律师
杜小姐与非尚公司签订有《模特服务劳务合同》,杜小姐接受非尚公司使用她的肖像,所拍摄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非尚公司。2012年7月,杜小姐充当非尚公司在网络上销售Essmo品牌服装担任平面模特,拍摄了若干张照片,由非尚公司发布所开设的聚尚网上。然而,本案被告商贸公司竟也在同期开设的俏物悄语网站上,销售上述品牌服装,擅自使用杜小姐照片来招揽生意,后作了撤除。
今年8月中旬,眉清目秀、体形娇好的杜小姐起诉该商贸公司称,自己为非尚公司不定期提供平面时装模特服务,仅同意授权由非尚公司及非尚公司指定的第三人使用自己肖像,著作权归属于非尚公司。在同年7月上旬,非尚公司以自己为模特,为Essmo服装拍摄了广告照片,并发布于公司设立的聚尚网。后自己发现在俏物悄语(网址:www.ihush.com)网站也公开使用了上述照片。经查明,该网站由被告商贸公司主办,故起诉要求立即停止在该网站上使用自己广告照片,作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万元。杜小姐解释所主张的损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精神抚慰金5万元,另一部分为物质损失5万元,以发布广告所需要费用为计算依据。
法庭上,该商贸公司承认确系未经杜小姐同意,使用了她替Essmo服装拍摄了广告照片,并发布于公司设立的网站,使用了约一周左右时间。后杜小姐提出了异议,公司便撤下了涉案所有照片,表示公司愿意承担该肖像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杜小姐要求该商贸公司停止使用照片并在网站上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格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但因诉讼时该商贸公司已将其网站上杜小姐的照片撤下,就停止侵害的主张已无事实依据,法院不再处理。涉及杜小姐主张物损,则未提供任何证据,而该商贸公司使用杜小姐照片,目的是通过照片向消费者展示所售服装的穿着效果,并不倚赖杜小姐自身形象或其知名度来促销,鉴于所使用的照片著作权归属于非尚公司,而非法使用多获利益,构成的是非尚公司损失。遂法院从擅自使用杜小姐的肖像未支付对价考虑,结合杜小姐在行业内知名度和网站知名度、所销售服装定价及照片在网站上公布时间等因素认定,遂作出了部分支持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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