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诉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蒋艳超律师
【审理结果】
对原告方在本案主张的各项损失,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120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高某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计29364.11元,由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丁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4670元,由丁某负担1868元,高某负担2802元,高某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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