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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再就业,发生工伤怎处理?劳动关系怎认定?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110网律师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通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民事诉讼进行解决。
    按照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条,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此均由详细规定。
    在重庆市地方司法性文件中,重庆高院《关于印发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1条:离退休人员受本企业返聘或其他企业聘用,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返聘企业或其他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4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可以按照正常途径享受工伤待遇。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当事人要求工伤待遇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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