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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的六个步骤之六:撤除现场协商..

发布日期:2012-11-21    作者:连会有律师

 现场勘查完毕,双方共同认可了事故事实后,应当自行移动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然后进行赔偿问题的协商(具体的赔偿问题见第八讲)。建议按照下列的方法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需要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二、在高速公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
  三、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四、在其他道路上,要将车辆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在采取以上安全措施工作后,就可以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了。
  在此提示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之规定,如果“私了”不成由警察介入调查完毕时,不管你是否同意警察认定的事故事实,都应当立即撤除现场,最好不要出现被强制撤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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