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摘要 2011年10月,宋某和游某在开封市某县一乡镇学校工程招标中发生矛盾,约定到某广场照面说事。某天晚上12时许,宋某和游某各纠集一帮人带着钢筋棍、刀具等到某广场。双方照面后,没有说几句话,宋某等人持钢管、刀等凶器和游某等人就开始在开封市某广场东南角进行殴斗
2011年10月,宋某和游某在开封市某县一乡镇学校工程招标中发生矛盾,约定到某广场照面说事。某天晚上12时许,宋某和游某各纠集一帮人带着钢筋棍、刀具等到某广场。双方照面后,没有说几句话,宋某等人持钢管、刀等凶器和游某等人就开始在开封市某广场东南角进行殴斗,被害人游某等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钢筋棍进行防身。在打斗过程中,游某、李某等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游某为轻伤,李某为轻微伤。事情发生2天后,被告人宋被抓获。
本律师接案后,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宋某,位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和沟通,考虑到该案社会影响面较大,组织相关律师进行了研究、讨论确定了辩护方案及办案思路,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框架内据理力争,决定进行罪轻辩护。本律师指导犯罪嫌疑人亲属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而且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被告宋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宋某没有提起上诉。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