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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要约与要约邀请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特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承诺。所谓特定人,即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不要求受要约人了解何人为要约人。例如,设置自动售货机出售货物,前来购物者即使不知要约人为何人,不妨碍自动售货机为要约。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存于要约人内心,尚未对外表示者,不够成要约。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例外地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例如:超市货架上标价陈列的货物、自动售货机、符合要约规定的商业广告、市内公共汽车都是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旨。即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该意思的有无,原则上依照客观标准,依理性的受要约人的通常理解予以认定。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所谓“具体”,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可谓内容具体。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二)要约邀请(★★★)

《合同法》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三)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08-3-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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