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宋飞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xx,女,系陈xx之妻。
被申请人:黄州区宏达公司。
被申请人:邹xx,男,约50岁,家住黄州区西湖一路。
被申请人:许xx,男,49岁,家住黄州区西湖一路,联系电话155xxxxxxxx。
被申请人:马xx,男,45岁,家住团风县上巴河马家潭,联系电话139xxxxxxxx. 上述当事人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2月 日向贵院起诉在案。现申请人因自受伤以来,生活起居长期依赖家属护理,被告又拒绝承担继续治疗之责,全家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窘,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以解燃眉之急。现将事实根据和理由等分别说明如下: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为此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先予以执行之申请,请予以审查决定。
请求目的:
一、 取钢板及清创、韧带修补手术费共8000元;
二、 医疗费、差旅费2126.5元
此致 黄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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