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后果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一、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直系血亲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但根据1986年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对当事人的结婚问题划分了四种情况:①不许结婚的情形,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②暂缓结婚的情形,包括性病患者、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者、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的,传染病在隔离期间的。③可以结婚但不许生育的情形,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④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的情形。严重的性链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的女性携带者与正常的男性可以结婚,但限制生育性别,只保留女性胎儿。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是因为:一是,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二是,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法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三是,因为近亲婚配后,不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下一代的遗传病发病率高,畸形儿多,后患无穷,对家庭、国家、民族都是不利的,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
三、重婚是是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这种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还未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再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这里即包括与他人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却与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实婚姻。重婚不仅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而且也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此,重婚无效。
三、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对结婚年龄的年龄进行了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此规定,婚姻亦无效。
四、受胁迫结婚的,因其违背了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则,受胁迫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的,该婚姻亦自始无效。
五、无效婚姻和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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