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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