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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记名债券和记名债券的转让

发布日期:2012-11-27    作者:徐涛律师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1、无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其转让效力 的产生与记名公司债券转让不同,其转让依转让人和受让人 之间意思表示和交付债券而产生效力。持有无记名债券的人 即视为债权人,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但这种交付必须是 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因为无记名债券的转让不 需要背书,仅凭交付即可产生效力。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交 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合法的交易活动,以防止欺诈行 为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条规定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在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2、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应当将其所持 记名债券交付受让人,并在债券上背书,记载转让人对受让 人的转让意思。由于在证券交易中采用先进的成交、清算交 割及过户手段,因此,本条第一款还规定,记名债券的转让 也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债券的 转让效力是必须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办理过户手续,由公司 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否 则,不得对抗公司或者第三人。
编辑点评:以上规定有利于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合法的交易活动,以防止欺诈行为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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