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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名师讲义:不动产相邻关系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民法名师讲义:不动产相邻关系。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不动产相邻关系,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与法律使用

(一)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三、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

1、邻地利用关系

所谓邻地利用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行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而必须利用其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不得基于其所有权或使用权而予以禁止,但利用人必须选择给对方造成最小损失的方式并给对方以补偿。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邻地通行权

(2)管线铺设关系

(3)建造建筑物等利用权

2、用水和排水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据此:

(1)用水关系

(2)排水关系

①自然排水

②人工排水

3、妨害妨免关系

所谓妨害妨免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在行使自己之不动产权利时不得给相邻之不动产权利人造成不应由其忍受的妨害。注意根据相邻关系不动产所有人有义务容忍相邻之不动产所有人为了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而不得已造成的一定程度之妨碍,但是超出此必要限度的妨害则构成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权利的侵害。

其具体内容又包括:

 1)不得完全阻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对光线的采纳——即采光权

(2)不可量物侵害之排除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 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得禁止之。

(3)地基动摇或其他损害妨免

土地权利人在自己土地上进行建筑等活动时不得造成相邻之土地地基动摇、塌陷等损害。

4、越界关系

(1)建筑物越界

(2)树木等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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