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权利质权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权利质权。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权利质权,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基金份额

5、应收帐款

(二)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成立

2、以其他财产出质从登记之日成立。

(三)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

(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出质后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但不得转让该项知识产权而且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在取得质权人同意时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例题1: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就以它作质押吧,但是我还得使用就由我代替你保管吧。”孙同意,两人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孙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与方某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B.孙某与方某的质权不成立

C.孙某与方某的质权已成立

D.孙某与方某的质押合同已生效

【答案】BD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张艳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