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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房改房等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110网律师
一、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交易要受到诸多政府规章、政策件的规范和约束,而且与个人收入、家庭居住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分割方案。
1、一方婚前购买且已经支付全部房款的,视为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的经适房;一方婚前申购的经适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方案: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的经适房,不能按原购买价或是周边市场价进行简单分割。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也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
二、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和优惠价两层因素。补偿款是由被征收房屋转化而来,应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个人财产;而优惠价是对人的安置,这种补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按照婚后所计算的人口确定,另一方也属于被安置对象,因此该安置房包含了另一方的因素,这部分优惠价的折价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调产安置时,因基于原拆除的房屋以及户籍登记人口两方面的因素进行安置,基于宅地上的房屋所获得的安置房应当归属原被拆房屋所有权人;对于每个安置人口所享有的安置面积,另一方有权主张相应份额。
三、房改房
房改房的情况更为特殊,加之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此房改房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在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房管部门了解到,在实际操作中,对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取决于房改房申购时,记载的婚姻状况。
1、如果记载有配偶名字,一般可视为共同财产。日后出售该房改房时,如果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析产约定或者析产判决确定的所有人,且原配偶的户口已迁出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交易时凭三证、户口本、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或析产判决等资料以及其他同住成年人签字同意即可办理。
2、如果房产证上为两人名字,则需先办理相应房屋产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于析产约定或者析产判决确定的所有人名下,再按照上述程序办理交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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